一、考核目标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促进市属各监管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与内容考核范围为市属各监管企业,考核内容分四大部分,总分100 分。
(一)企业盈利能力,考核分值 40 分。主要通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成本费用利润和资本收益等方面的财务指标, 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 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考核分值 20 分。主要通过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考核分值 20 分。主要通过资产负债率、 已获利息倍数和速动比率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考核分值 20 分。主要通过企业经济增加值、销售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销售利润增长率等方面的财务指标, 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三、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为公历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二)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指标考核体系,于每年 2 月底前编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定;
2.由市国资委与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
3.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4.年度结束后,由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确认的数据确定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