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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2016-08-18 10:31:56 | 来源:金华市国资委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报告行为,提高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公司)的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工作报告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  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不得对外透露。
    第五条   工作报告向市国资委提交,由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受市国资委授权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当年7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于公司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完成后的30天内提交。
    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分析;
    (三)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的情况;
    (四)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五)从监管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须另行专项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要求对第八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的报告。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损失指在公司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公司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的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的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专职监管人职责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处理。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审阅。定期报告报经市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阅知后由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归档。定期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可视工作需要汇编印发或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专项报告处理。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必要时由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专项报告由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归档。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按委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报送和归档。
    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检查工作所形成的专项报告,其处理流程根据市国资委领导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和相关处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应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委派的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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