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核准、执行、调整、监督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应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预算编制与“三定”方案相结合、依法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收入能增能减与分配有效激励相结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激励机制,重点向一线企业职工倾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市国资委核定下发的工资总额和经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三定”方案为基础编制。按合并报表口径,以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市属企业组织做好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宏观经济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以及浙江省和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 确定预算年度市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调控线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三档,实行一年一定。
第七条 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 应当坚持孰低原则, 即职工工资增长上限不应高于下述三个指标的最低值: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增长率、按经济增加值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和按上述第六条确定的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
第七条 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 应当坚持孰低原则, 即职工工资增长上限不应高于下述三个指标的最低值: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增长率、按经济增加值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和按上述第六条确定的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
第八条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 其职工平均工资不得增长或应适当下降,下降幅度视效益下降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对于执行市政府、市国资委计划,并承担社会责任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确保项目正常建设、运行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长工资总额预算。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岗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职工工资总额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以上年度市国资委审核下发的工资总额预算数为基数,将预算年度 1 月至12 月应发工资加上预计年终奖金作为预算数编制上报。当年度新进人员在职时间不满一年的, 应换算为以年为单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该按照“三定方案”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分类编制。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应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预算年度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工资预算管理规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退回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核定后下发企业执行。
第三章 预算调整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并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酌情调整。
(一)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与国家经济政策相关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于当年 11 月底之前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鼓励收入分配向一线基层员工倾斜。 企业收入分配方案经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对预算执行偏离预算幅度较大的、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预算指标值及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 将对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予以相应扣减。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在预算执行中弄虚作假以及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 按超发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等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遇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调整, 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 2012 年发布的《金华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金国资营控„2012‟83 号)予以废止。